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20:34:47
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

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
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1)上述材料出自哪部法律文献?其性质如何?
(2)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统治权力的分工又体现了什么思想?
(3)材料中的哪些内容是旨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
(4)材料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规定有何进步意义?

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2、人民主权 权力制约
3、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4、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