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和美国是怎样践行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19:04:47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和美国是怎样践行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和美国是怎样践行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和美国是怎样践行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和美国是怎样践行的?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 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 思想在西方法律 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过在罗素的《西方哲学史》中对其评价并不甚高,不认为卢梭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但可以称为思想家,认为他作为一个社会力量有极重要的地位.《社会契约论》对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着比较全面的概括,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我认为卢梭在书中所想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有两点: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是人民通过契约这一形式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必须保障这一自由,否则人民有权通过革命夺回自由;国家主权在民,推行民主政治,支持民主共和国这一政体.这两点也可以说就是此书所要论证的全部.也就是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这两个理论.
  卢梭的国家政治理论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他认为国家是有自由的人民通过自由协议定立契约所产生的.这一论证的大前提是人人生而自由的天赋人权学说以及存在某种情况下人们若不改变生存方式就无法生存(既必须要放弃天然自由的生活而建立国家)的时刻.我们先来看这个前提.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并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可以将家庭看作做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最重要的是提出了人民只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由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生而自由的人却愿意放弃一定自由的原因所在.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作为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亚里士多德也许是对的,但他倒果为因了.因为假如真有天然的奴隶的话,那也只是因为已经现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创造了奴隶并使他们永远成为奴隶.下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着这样一个绝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这一境况的出现使人们必须建立国家来保证自身的生存.
  对于前提我存在几点疑惑.首先是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是一种唯心的假设,并不能给予现实的论证,更多充斥的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色彩.借合着绝境的出现,如果人类在绝境状况出现前已然有着一定的发展,在这一时间段中是否有一部分人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了卢梭所称之的强力.那这样订立的契约就会失去公平.但我们又乐于接受人生而平等这一观念,与其说它是一种现实,不如理解为这是一个社会文明所要前进的方向,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绝境的出现,这样的证明难度也是相当大的.究竟是何种情况的自然威胁才迫使人们需要建立一个国家.并无史料可考的前提假设无法进行现实的证明.并且人民在什么地点和时间,用何种方式达成了怎样内容的社会契约也无法证明.有人则认为不存在契约,只存在契约论,也即一种假然契约的思想,契约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于是没有契约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并不影响这一理论的构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了这一观点.毕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拿出一个契约来证明这一理论.尽管卢梭的论证是自足的,但是逻辑论证的严密无法替代前提的缺陷.而且在其社会契约论里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矛盾,就是前人无法为后人立法,如果前人定立了契约,后人如果要遵守的话,就违背了人人生而自由的观念,后人屈从了前人的意志.但若人人不是生而平等的,那契约论更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卢梭并未给以上问题一个满意答案.
  至于其主权学说,在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就是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只能属于全体人民.卢梭主张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国家只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在他那里,“主权者”指的已不再是君主或贵族集团或政府,而只能是人民.这样借助着契约理论也就完成了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到政治意义上人民的转化.主权者也就是人民.而主权本质上由全体人民的“公意”构成,不可能由单一的个体或群体代表.他强调,主权的核心是立法权,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立法者必须无比公正.在此意义上,卢梭坚持只有由人民直接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才是人民主权原则最理想的实现方式.人民主权建立在人民的“公意”的基础上,被“公意”所指导,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他指出,人民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政治体的生命.“公意”永远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是永远正确的.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看出人民主权学说建立于这样一个结构上,主权者=人民,主权=公意,公意=公共利益. 其中“公意”是一个核心概念.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 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 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 的自由性.
  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说里我有几点不同的观点.首先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 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法律 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 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 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其次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作用.
  卢梭的是非功过争议已久,不过忽视这本书给当时和后世的人们带来的思想上的负面震撼,它给我的启迪也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