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1 16:28:46
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商法对象的确认是商法中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商法对象如果不能从民法对象当中区分出来那么商法也就丧失了其据以独立的基石,商法部门也就无以确立.在近代商事立法中,对于商事关系的确立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即法国的客观主义、德国的新商人主义以及日本的折衷主义.我们首先对在这三种立法例下对商法对象的确认进行考量.
法国的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标准,又称作商行为主义标准,是1807年《法国商法典》所采用的标准.该标准的要义在于,商法首先界定何种行为是商行为,当双方当事人从事的是商行为时,该种行为便引发商事关系,从而适用商法.商主体也是通过商行为来界定的,因此,《法国商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所谓商人是指从事商行为并以此为业者”.对于何为商行为,法国人认为商行为即“商业上的经营行为”.[3]由此可知,在法国的客观主义立法例下,对商法对象的确立首先是立足于商行为的意义上,其次由于商行为的认定又得借助于“商业”和“经营”这两个名词,所以说对于商法对象的界定最终,就落脚在“商业”和“经营”这两个概念之上.何为“经营”,我们从字面可以得知,“经”指经常,“营”指营业.而营业之成就也需要有一定的长期的从事营利性目的的事业的事实.也就是说“经营”和“营业”几乎是同义的.何为商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业是指“可满足人们盈利欲求之业”.[4]对比“商业”和“营业”的定义似乎商业之义也是可以涵盖在营业的定义之中.由此可以得出商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营业行为.法国人采客观主义标准是基于一种商法国民化的设想.法国大革命后,法国人对特权深恶痛绝,而经商在中世纪是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获得必需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特许.法国人为了消除特权,拒绝承认有商人阶层的存在,认为经商是一种自然权利,宪法将其赋予每一个法兰西人.也就说在法国的这么一种立法例下,由于不承认商人阶层的存在,所以对商事关系的确立也就只能从商行为的角度出发,而对商行为的界定又立足于“商事营业”的开展.“营业”的开展是一个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客观的东西.所以对于商行为的确认也就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从这个层面来看,在法国的上行为主义的立法例下,对于商行为以及商事关系的确认还是可能的.而并非像有的人所说的,在法国的商行为主义模式下,由于把商行为界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从而使得对商行为的界定依靠于一种内在的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的诠释又得反过来依靠外在的表现形式.这样一来就会出现逻辑上的反复.[5]从而使得对商行为以及商事关系的确立,缺乏事实上的客观性,使商法的对象的边界表现出来是非常的模糊.对于法国的商行为主义的批判,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受商行为主义标准的摆布,实施商行为是行为人成为商人的唯一依据,但是却不问津于行为人是否已有投资,因此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应有的麻烦.”[6]的确如果说不要求商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商人信用也只是以商人的个人人格信用为基础,那是肯定不能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的.然而,前面已经有所论述,所谓的商行为并非指的是盈利行为,而是指商事营业性行为.并非所有的盈利行为都适用商法,只有在其成就为营业行为才适用商法.在这里我们很有必要对盈利行为和商事营业行为进行一下区分.“营业”一词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含义,在营业行为中所采用的是营业的客观含义.营业客观上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持续性同种盈利行为”.[7]也就说偶尔为之的盈利行为是不能说是营业行为的.也就不能适用商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国的商行为主义立法例下,由于商法对象认定落脚于“营业”一词,所以是否为商法的对象不再取决于行为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了,而在于行为人是否长期从事某一盈利行为,并因其长期从事盈利行为而具备了在此一行业中比其他人更高的技能.因为其在此一行业中具有更高的技能所以法律让其承担不同于一般的人在为民事行为时所负担的法律义务.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律的适用上,那就是为营业行为时应适用商法.对于长期从事某以营利活动的人如果其不投入与该盈利活动所相适应的资金的话,我们很难想象该营利活动能够长期维持.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制,市场也会将其淘汰.况且在商行为主义的立法例下也并非所有的行业准入都没有资金的限制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客观主义在这方面应该说是不存在缺陷的.对于客观主义的另一个批评是,“主体因从事商行为而成为商人,而传统主体理论是商人可为商行为.这里面逻辑顺位出现了错误.所以说客观主义有违大陆法系传统的主体人格理论.”[8]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在法国,采的是商人国民化的立法倾向,所以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因此在法国对商人的界定所要解决的其实不是权利能力问题,而仅仅只具有一种概念的描述的功用.所以说也就不存在什么对于传统民事主体逻辑定位的缺失问题.综上所述,法国的客观主义其实已经解决了对于商事关系的确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