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20:38:51
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 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自办教会
宗教信仰自由 包括三方面含义: 包括三方面含义: 1、内心的信仰自由。 、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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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 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自办教会
宗教信仰自由 包括三方面含义: 包括三方面含义: 1、内心的信仰自由。 、内心的信仰自由。 2、宗教上的行为自由:礼拜、祷告、举行 、宗教上的行为自由:礼拜、祷告、 或参加宗教典礼和宗教仪式、宣教或布教。 或参加宗教典礼和宗教仪式、宣教或布教。 3、宗教上的结社自由:设立宗教团体(教 、宗教上的结社自由:设立宗教团体( 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 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 宗教团体、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一)宗教与国家分离 1、国家不能建立国教,只有少数国家的宪法规定 、国家不能建立国教, 了国教,如穆斯林国家。 了国教,如穆斯林国家。 杰弗逊:必须在政府和宗教之间建立起一堵隔离墙。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宗教事务 2、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同时也禁 、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 止任何宗教团体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或行使政治 上的权力。禁止援助某一宗教、 上的权力。禁止援助某一宗教、偏袒或歧视某一 宗教。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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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又称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抵触;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三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五个层次的法律都有涉及宗教方面的规定。
第一层次《宪法》,第34条、第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宪法34条是规定了不分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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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又称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抵触;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三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五个层次的法律都有涉及宗教方面的规定。
第一层次《宪法》,第34条、第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宪法34条是规定了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及宗教信仰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6条则提出了著名的“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独立自主自办”宪法三原则。
第二层次的法律,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层次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994 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 145 号令,已废止) 和《宗教事务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1991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年颁布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已废止)、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l号令)等。
截止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与《宗教事务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8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1988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实施《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1995 年上海市人大通过《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5件。我省是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在《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修订或是制定了地方性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个层次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民族自治区、州、县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也大多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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