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18:39:50
“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为了便于你理解,你看看下面这几段话吧: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83页)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是高度发展的物质——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是按照它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促使事物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事物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的规律,是物质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京戏化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既唯物地又是辩证地解决了人的认识的内容、来源和发展过程的问题.它认为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而这种主观和客观辩证统一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认识来源于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无限发展的过程.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就座,是无产阶级政党中战略和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和主大革命人民科学地认识世界和革命地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源、灵魂和根本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唯物主义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用辩证法改造以前的唯物主义,并辩证唯物地概括了当代的自然科学成就和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创立了最完备的彻底唯物主义的新型哲学——唯物辩证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
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 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 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 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不告诉你,去问观音去。